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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业务信息
典当须知

一、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。当票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让。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。

二、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,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证明。

三、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

四、当物经双方当面点清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保管。当物在典当期间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,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为120%进行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五、综合费用包括服务、保管等费用,典当时可以预扣。赎当时发还当物,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,利息不得预扣。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。

六、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。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。

七、当期届满5日后,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即为绝当,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。

八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,属逾期赎当,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,补收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。

九、绝当后,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,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十、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。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
发布时间:2009-1-1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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